硚口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硚口区是湖北省武汉市市辖区,是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之一、汉口的核心组成部分。位于武汉市汉口西部,东接长江,与江汉区毗邻;南滨汉江,与汉阳区隔水相望;西抵舵落口、额头湾,北至张公堤与东西湖区接壤,介于东经114°9′~114°17′,北纬30°34′~30°38′之间。截至2016年,硚口区总面积41.46平方千米;2017年常住人口62万人;辖11个街道;130个社区,1个行政村。2016年,硚口区完成生产总值509.56亿元,按可比口径比2015年增长7.3%。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为便于管理,汉口巡检司遂由汉阳迁至汉口,原由居仁、由义、循礼、大智四坊联成的长街因驻扎汉口巡检司而成为汉口镇的正街(又称官街),民国年间改称汉正街。至此,汉口、汉阳正式从行政管理上分离。清雍正五年(1727年),汉口巡检司分为仁义、礼智两个分司,并置汉口同知署分驻,加强对汉口镇事务的分区管理。尔后,又演变为四坊,直到清末(1898年)建立夏口厅,汉口遂正式脱离汉阳,独立建制。